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崇成诈骗、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王崇成,男, 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1********,汉族,大专文化,原**津燃(天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燃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宝坻区**街道******号,住宝坻区**街道**小区。2014年9月15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9月25日。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崇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1日、11月12日、2018年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9月14日、11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2017年10月12日、12月27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津燃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9日,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组织机构代码:55949****,住天津市宝坻区******号。被告人王崇成在2012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曾任**津燃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崇成在担任**津燃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假借**津燃公司名义,虚构燃油汽车改装天燃气汽车、燃气汽车销售项目,使用伪造的**津燃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孟某某签订燃油汽车改装天燃气汽车、燃气汽车销售合作协议,骗取孟某某人民币26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崇成的供述和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2012年8月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崇成在担任**津燃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吞**津然公司母站征地款人民币442万元、加气站征地款人民币300万元、母站围墙、土石方等工程款人民币220万余元,共计96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份,**津燃公司委托天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崇成的女儿王某乙)在天津及区县办理公司母站用地审批、土地使用证及用地补偿手续,后**津燃公司向*甲公司转账人民币442万元,王崇成将款转至自己账户后消费。

2013年4月份,**津燃公司委托*甲公司在**公路**段建设3个天然气加气站,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补偿手续,后**津燃公司向*甲公司转款人民币300万元,王崇成将款一部用于购车消费,一部分转至自己账户后消费。

2013年3月份,**津燃公司与**建筑工程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围墙建设、土石方建设工程协议,后**津燃公司给付王崇成工程款人民币220万余元,王崇成未将此款支付给*乙公司。2017年8月,*乙公司诉**津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津燃公司给付*乙公司工程款220万余元及利息等费用。**津燃公司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8年,**津燃公司与*乙公司和解,给付*乙公司工程款270万元(含利息等费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崇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崇成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崇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新

2018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崇成现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0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