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王崇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湖北省黄冈市**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路**院**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崇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崇贵先后多次在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宝兴镇、铁山镇以及大足城区等地,通过溜门、撬窗、爬墙等方式入室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6297元(以下币种同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王崇贵骑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刘某某的家外,通过踹断刘某某家防盗窗外铝合金栏杆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后在翻找财物时被刘某某发现,王崇贵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次王崇贵未窃得财物。
2.2020年9月18日8时许,王崇贵骑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何某甲的家外,通过用砖头砸断房屋背后防盗窗外铝合金栏杆后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后在该房屋一楼一间卧室盗窃现金600元、贵州茅台镇封坛原浆国宴浓香型白酒1瓶、澳大利亚原瓶进口的红酒1瓶和泸州迎宾酒典藏白酒1瓶,在该房屋二楼一间卧室窃得现金120余元、OPPOR9手机1部和苹果6手机1部。后因无手机解锁密码,王崇贵将2部手机丢弃,把窃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3瓶酒供自己饮用。上述2瓶白酒、1瓶红酒和2部手机的价格,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认定(以下认定机构同一)。
3.2020年10月28日17时许,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陈某某的家外,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屋,在该房屋一楼进门右手边卧室里,王崇贵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将一个挂着挂锁的木箱子撬开,把该箱子中一个布包盗走,布包内有5750元现金和一个小包。后王崇贵原路离开时被房主发现,在逃跑过程中,王崇贵将5750元现金从布包内拿出,并将其余物品丢弃。事后,王崇贵把窃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4.2020年9月13日晚上,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粟某某的家外,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屋,并在该房屋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窃得男士金戒指1枚。次日王崇贵将金戒指以275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某。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413元。
5.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何某乙的家外,通过该房屋背后一根木头爬到该房屋的房顶后进入房屋实施盗窃。此次王崇贵未窃得财物。
6.2020年9月1日下午3时许,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黄某某的家外,通过撬断房屋背后楼梯口防盗窗外栏杆后翻窗的方式进入屋内,后王崇贵在该房屋一楼下楼左边卧室的衣柜中窃得现金1200元,在二楼左边卧室床头柜的抽屉中的一个钱包内窃得现金500元。事后,王崇贵把窃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7.2020年8月24日至26日左右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张某某的家外,通过在该房屋背后以搭木棒的方式爬至房屋二楼防盗窗外,再用脚将防盗窗外铝合金栏杆踹断后翻窗进入房屋,后王崇贵在该房屋二楼左边卧室放电视机柜子的抽屉中的一个红色包中窃得现金1000元。事后,王崇贵把窃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8.2020年10月份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梁某某的家外,通过木棒将一个窗户外钢筋栏杆撬断后翻窗进入房屋实施盗窃。此次王崇贵未窃得财物。
9.2020年10月底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夏某某的家外,通过用一根木棒将房屋背后卫生间窗户上的铝合金栏杆撬断后翻窗进入房屋实施盗窃。此次王崇贵未窃得财物。
10.202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周某某的家外,通过攀爬房子背后的水泥台进入房屋,在该房屋二楼的低层一间卧室的床头柜的抽屉中窃得现金1000元。事后,王崇贵把窃得的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11.2020年9月28日,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覃某某的家外,通过用石头将窗户外铝合金栏杆砸断后翻窗进入房屋,在该房屋一楼卧室的枕头下面窃得现金50元,后王崇贵在上二楼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房屋内有人,遂从该房屋的大门逃跑。后王崇贵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12.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王某某的家外,使用砖头砸断楼梯口窗户外铝合金栏杆后翻窗进入房屋,在一楼进门左边卧室衣柜把手上挂着的一个女士挎包中窃得现金900元。事后,王崇贵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13.2020年10月24日13时许,王崇贵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罗某某的家外,通过掰开房屋背后一窗户上的钢筋栏杆后翻窗进入房屋,并在进入该房屋左边第一个卧室的衣柜的抽屉中窃得两个刻有单龙的银元,一个刻有袁大头的银元,一对金耳环,一对金耳钉。之后王崇贵当天将盗窃所得的金耳环、金耳钉以1502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某,于同年11月2日将刻有袁大头的银元和两个刻有单龙的银元分别以400元和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某。经认定,被盗金耳环、金耳钉分别价值882元。三个银元的价格不予认定。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崇贵在重庆市大足区**路**院**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王崇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崇贵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崇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崇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崇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崇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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