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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纲饶,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社区**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思江公路227国道3471公里桩十300米处设卡对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云******路虎车进行拦截检查时,王某某驾车冲卡并将一个装有毒品鸦片的紫红色编织袋从该车右窗抛弃在思江公路227国道3471公里桩旁,民警现场对该编织袋毒品鸦片提取,经称量净重9970克,吗啡含量8.6%。

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云******路虎车追缉搜捕,于当日18时许,在思茅区倚象镇竜竜村金宇茶叶有限公司旁便道路上,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王某某驾驶的车的排挡位置处,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挎包内,从王某某在思茅区**公租房**栋**单元**室卧室塑料柜内,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净重96.4克,平均含量14.5%;毒品卡苦净重200.95克,吗啡平均含量分别为12.0%,9.7%,11.2%,9.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6张。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6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6.4克,毒品鸦片9970克,毒品卡苦200.95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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