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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帆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帆,男身,1995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23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新区**,无固定职业。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帆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北安市东三道街天佑网吧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愤怒之下用车里携带的甩棍,将王帆驾驶的车辆前后风挡、车门玻璃等砸坏(经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价格为3,026元)。后被告人王帆又从刘某某车的后备箱内拿出甩棍,将刘某某的黑色大众迈腾车(车牌号黑N****2)前后风挡玻璃、四个车窗玻璃、前机盖、备箱盖等多处砸坏。经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的黑色大众迈腾车(车牌号黑N****2)损毁价格为人民币28,450元。

由于被害人刘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帆抓获,被告人王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但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帆的供述和辩解;

5.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北安市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帆以泄私愤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磊

2020年2月3日

附 : 1.被告人王帆现羁押于北安市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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