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帆,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9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宾馆,户籍所在地家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帆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我国新冠疫情期间,口罩销售紧俏,被告人王帆为获利,于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被朋友李某甲看到,李某甲得知同事张某某想买口罩便联系王帆,2020年2月15日张某某向李某甲微信转账29000元,当日李某甲将29000元微信转账于王帆,作为购买口罩的定金,王帆收到定金后,得知从其联系的口罩销售者“腐*”处无法完成该笔交易时,未告知李某甲及张某某,而是将其收取的款项挥霍。为了稳住李某甲及张某某的催促,掩盖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帆从微信名为“KT*”处购买500个口罩邮寄于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收到200个口罩(该口罩已灭失)。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王帆再次以出售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王帆第三次以出售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微信转账、收账记录;
4.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户籍信息;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乖侠
检察官助理:苏 卓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帆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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