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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帆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王帆,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8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帆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帆陆续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及退壳套、钉管套等配件,2018年夏天购买了一根钢管,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帆在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自家一楼院坝内,使用从卓某某处借来的砂轮和电焊机,将从网上买来的一支射钉枪、零件以及钢管等组装、制造成了一支猎枪,准备用该枪支打猎,并将该枪支存在自己家中卧室内。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帆被民警挡获,并当场从王帆家中卧室内查获该枪支,民警依法扣押了该枪支,并送检。2020年8月26日,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020020072-01疑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王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书;5.证人王某某、卓某某的证言;6.王帆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利用购买和自制的零件,非法组装、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帆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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