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王希安,又名王成安、心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小区**号。2019年4月13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抓获,羁押于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区看守所;同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019年5月16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希安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希安与各某某、郝某某、丁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方明珠”练歌城,因琐事与被害人于某某、谷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姜某某遂驾车到其在张村镇柳沟村的租房处取回数根镐把。后在“东方明珠”练歌城大厅及门口处,被告人王希安伙同各某某、郝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等分别持镐把对被害人于某某、谷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将于某某、谷某某打倒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某某经救治无效于10月8日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系外伤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谷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左额硬膜外小血肿,多发颅骨骨折,构成轻伤。
(二)抢劫事实
2008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希安伙同庞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该三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在山东省嘉祥县金屯镇禹庄村西的南北公路上,拦住金屯镇禹庄村村民刘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抢劫人民币1800元及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
(三)盗窃事实
2008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希安分别伙同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羊亭镇等地盗窃作案5起,盗窃电动车、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等物品一宗,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4566.2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王希安伙同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威海市张村镇富甲花园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366.2元。
2.2008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希安伙同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威海市张村镇华锦生活小区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860元。
3.2008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希安伙同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富甲花园盗窃助力车一辆,价值2444元。
4.2008年9月22日,被告人王希安与李某某、高某某预谋盗窃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的一辆面包车,并事先与张某某联系由张负责销车。当晚,李某某驾车拉着王希安、高某某到后双岛村村委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鲁K30242“长安”微型面包车盗走,经张某某卖给其朋友邓某某。该车后因邓莫某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46元。
5.200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王希安伙同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教师公寓楼下盗窃三轮摩托车一辆,该车停放在张村镇滨海明珠小区张某某住处楼下,被失主发现后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00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希安在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桂荣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希安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单页证据材料一宗共40页;
3.被害人谷某某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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