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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希平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王希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税务一所副所长,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希平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希平利用担任**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副主任、**市**税务局税务一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在为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违规为几人办理过户的房屋调低评估价,默许甚至协助几人伪造满两年交易税票等证明文件,从而使几人少缴或免缴税费。被告人王希平先后收受高某某等人所送感谢费21.5万元,其中收受高某某17万元、收受何某某2万元、收受胡某某1.5万元、收受王某某1万元。

被告人王希平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税费收缴过程中徇私舞弊,默许甚至协助他人伪造证明,不征或少征国家税款共计1626813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王希平主动向湘潭市岳塘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但在监察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投案后具有毁灭证据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希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平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希平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兵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希平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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