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希柱,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3月31日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6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希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希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在辛店集市,被告人王希柱盗窃被害人苑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筐内的红色华为手机一部。
2、2019年6月15日,在西营村集贸市场,被告人王希柱盗窃被害人石某某放在电动车前挡风罩袋子内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18日,在耿井村集贸市场,被告人王希柱盗窃推着婴儿车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婴儿车车兜内的粉色VIVO X9S手机一部,价值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被告人王希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附:
1、被告人王希柱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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