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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帮华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王帮华(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身份证号码522701198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帮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帮华伙同杨某某(已起诉)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小区工地处,盗走电缆(规格5×16M m²)共200米。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9160元。

2、2018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王帮华伙同江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小区工地处,盗走电梯电缆(规格3×16+2×10M m²)共520米、塔吊电缆(规格3×35+2×16M m²)共87米。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2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20430元、被盗的87米电缆价值人民币5670元,合计26100元。

3、2018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王帮华伙同江某某(已起诉)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小区工地处,盗走电梯电缆(规格3×16+2×10M m²)共390米、电梯电缆(规格5×16M m²)共130米、电缆(规格5×10M m²)共380米。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9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5460元、被盗的13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5950元、被盗的38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9430元,合计30840元。

4、2018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王帮华伙同江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工地处,盗走YCT450-750U电缆(规格3×16+2×10M m²)共155米。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61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帮华实施盗窃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72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帮华的供述、同案犯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帮华辨认现场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5.书证: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帮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帮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帮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帮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帮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被告人王帮华雄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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