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王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文臣,曾用名余家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催收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余文臣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平、余文臣伙同徐某甲、王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由徐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出资,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余文臣担任催收部负责人,徐某某担任客服部负责人,陆续招募丰某某、汪红锋、徐某丙、徐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客服人员,汪某甲、汪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专职催收人员,以“手续快、利息低、无抵押”为诱饵,通过短信、网络推广吸引不特定人员在“随时借”“爱尚钱”等平台上注册借贷,借款金额1 000元至2 400元,借款期限7天,以“管理费”“服务费”的名目收取30%的高额“砍头息”,与借款人签订实际借款金额明显低于合同金额的借款合同(如:借款金额2400元实际放款1680元,但被害人按照2400元归还)。在操作借款中,还要求被害人上传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等,为后续催收做准备。被告人余文臣等催收部人员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收取虚高借款金额、逾期费等费用。共计骗取张某某等3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49597元。其中:
1.2019年5月至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64元;
2.2018年1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300元;
3.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4元;
4.2019年6月至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甲人民币720元;
5.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居某某人民币720元;
6.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804元;
7.2019年4月至6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 303元;
8.2019年5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1457元;
9.2019年7月至8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280元;
10.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840元;
11.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04元;
12.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20元;
13.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804元;
14.2019年7月至8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4320元;
15.2019年2月至3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377元;
16.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860元;
17.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320元;
18.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20元;
19.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720元;
20.2019年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754元;
21.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乙人民币2160元;
22.2019年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455元;
23.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侍某某人民币720元;
24.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520元;
25.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20元;
26.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20元;
27.2019年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77元;
28.2019年7月至9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20元;
29.2019年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77元;
30.2019年7月至8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160元;
31.2019年6月至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440元;
32.2019年7月至8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4 320元;
33.2019年2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77元;
34.2019年7月,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440元。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拱墅区广银创新科技园612、613室将被告人王平抓获;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被告人余文臣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甲、陈某某、毛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平、余文臣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员王某某、徐某某、徐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远程勘验等笔录;
7.清算导出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余文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鹭颖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平、余文臣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拾叁册、光盘贰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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