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利明,绰号“梅儿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东路**号**花园**幢**单元**室。2003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治安罚款3000元;2003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治安罚款2000元;2004年12月7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治安罚款3000元;2005年7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日因赌博被丽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28日因赌博被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6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月10日因赌博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岭**号。2015年7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明亮,绰号“跑腿”,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浦城县**镇**路**号。2013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陈伟,绰号“阿段”,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坑**号。2019年1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7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叶浩,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溪**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幢**单元**室。2011年6月15日因盗窃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依法不予执行;2014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7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毛世明,绰号“子弹”,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200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7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东街**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镇**东路**小区**幢**室。2005年7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七日;2012年4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同年12月1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两年;2018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7月29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2018年8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叶利明、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平伙同被告人叶利明在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花园物业管理楼二楼王平办公室内和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弄**号张某甲老房子内,召集季某乙、张某乙、汤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周某甲、方某乙、尹某甲、张某丙、汤某乙、余某甲、王某乙、卓某甲、曾某甲、季某丙、吴某乙、毛某甲、方某丙、季某丁、邱某甲、孙某甲、翁某甲等50余名赌博人员用扑克牌以“天地罡”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共计1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项某甲受雇于赌场从事抽头、管理赌具、通知赌场地点、发放工资、开门、放哨、维持赌场秩序、保管转交抽头款、打扫卫生等工作。其中,季某甲非法获利38000元,方某甲非法获利23000元,李陈伟非法获利15000元,叶浩非法获利13500元,毛世明非法获利30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2700元,项某甲非法获利5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季某甲为赌博人员余某甲、汤某甲、曾某甲、孙某甲、季某乙、王平等人提供赌资,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案发后,项某甲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出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季某乙、张某乙、汤某甲、季某乙、张某乙、汤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周某甲、方某乙、尹某甲、张某丙、汤某乙、余某甲、王某乙、卓某甲、曾某甲、季某丙、吴某乙、毛某甲、方某丙、季某丁、邱某甲、孙某甲、翁某甲、黄某甲、毛某丙、叶某丁、叶某戊、陈某丙、邹某甲、曾某乙、洪某甲、沈某甲、张某戊、张某甲、吴某丁、兰某甲、杨某甲、季某戊、季某己、季某庚、蒋某甲、王某丁、龚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平、叶利明、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叶利明、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王平、叶利明、季某甲、李陈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仍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叶利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季某甲、方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利明、方某甲、叶浩、毛世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陈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晶
附:
1.被告人王平、叶利明、季某甲、李陈伟、叶浩、毛世明、王某甲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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