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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平占、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平占,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南岔区**厂下岗**,住伊春市南岔县**街**委**组。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林业下岗**,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街**委**组。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占、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开始,被告人王平占多次到市、省、进京信访,在信访过程中王平占利用手机终端创建500人“维权”微信群,并多次在该微信群内发布辱骂国家工作人员的语音及视频。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平占在火车上辱骂公安民警及信访工作人员,让随行人员帮助录制相关视频,并将该视频发布在“维权”微信群。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该视频后,为感谢王平占帮助全省一次性下岗买断职工维权,扩大社会影响,将王平占在发布的辱骂他人的视频、聊天记录等信息从“维权”微信群内进行收藏、下载,对群内聊天记录、视频等信息进行筛选、裁剪、整理,同时孙某某通过微信从王平占处单独获取视频2-3个,将素材编辑配发赞扬王平占上访的文字后,经王平占认可,孙某某在名为“热点关注”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文章“惊爆!“买断”工友们心里的英雄!”,后被其他网民在手机微信网络上大量转发播放,阅读点击量二万六千余次,点赞二百余次,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朋友圈照片,车票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石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平占、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占借故生非,随意辱骂他人,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侮辱性语言对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进行恶意诋毁,被告人孙某某将辱骂他人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将该内容不断扩散,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系共同犯罪,王平占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王平占现羁押于伊春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其中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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