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王平,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楼**号。2017年11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被告人王平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甄某某(均已判刑)、仲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会馆**包房内,因敬酒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平伙同王某甲掌掴李某某面部,甄某某持啤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离开包房行至走廊吧台时,被告人王平再次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失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平于2017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看守所收治审批表;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平、同案行为人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松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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