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平,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出租房。被告人王平于2016年11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平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广德市**镇**路“**烧烤”店吃夜宵,被害人黄某某将自己皖P*****汽车停放在该店后巷内停车位上,期间被告人王平拿到被害人黄某某车钥匙,趁机将车内正驾驶位脚垫下的20000元和副驾驶抽屉挎包内的3000元盗走。
被告人王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检察官助理:章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平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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