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楼(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村委会**组**号)。2014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4日,在密山市**网吧店内,被告人王平在被害人王某某(男,28岁)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某某手机多次向自己的微信钱包内转款共计人民币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平于2020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网上比对、在逃人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上网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平的供述与辩解;
4.密山市公安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密山市**网吧室内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平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平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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