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王平,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何某甲(已起诉)先通过网络非法获取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购买虚假贷款平台,再通过拨打电话物色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添加其微信,谎称可以通过虚假贷款APP为其办理贷款,后以验证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周某甲(已起诉)明知何某甲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何某甲提供向被害人收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告人王平、王某乙(已起诉)、刘某甲(已起诉)先后受雇为何某甲拨打诈骗电话、与被害人微信聊天。
从2018年12月12日起,何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周某甲、王平开始分组实施诈骗,何某甲与王某乙一组、刘某甲和周某甲一组、王平一组,由何某甲为各组提供电话号码、虚假贷款平台,周某甲为各组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平以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人民币61938元。
201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周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刘某甲、魏某某、张某某、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林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刘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王平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手机电子数据、资金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红平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平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侦查卷8册、 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