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王平跃(曾用名王亚四),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
辩护人邢晓惠,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平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27日,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海口市秀英区**村经济社(以下称**村经济社)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出资、**村经济社出土地合作建房。2010年1月19日,**公司依约向**村经济社支付了合作保证金1000万元。因部分村民反对,导致合作项目搁置。2014年10月12日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作合同无效。因**村经济社无力返还保证金,**公司寻求继续合作。为了争取村民同意合作,自2019年5月开始,**公司股东陈某某经多次与被告人王平跃及反对合作的村民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约谈,请求帮忙做村民思想工作,并答应给予1200万元好处费,先付200万元,余款在村民投票通过后再兑现,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不同意。2019年10月期间,王平跃对陈某某谎称吴某甲、吴某丙已同意先拿200万元,会尽力去做村民思想工作,其收款后会分给吴某甲和吴某乙,如果村民投票未通过,其负责还款。2019年11月19日,陈某某通过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将200万元人民币转入王平跃的交通银行账户。王平跃收款后随即用于还债、炒股、赌球及生活消费,全部挥霍。2019年12月26日**村经济社就是否继续合作进行村民投票,遭到廖某某(吴某甲妻子)、王某某(王平跃父亲)等多人反对,**公司寻求继续合作投票未通过。
事后,被害人陈某某多次要求王平跃还款,王平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陈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2月7日报案。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平跃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作证、借据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平跃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语音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跃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2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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