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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年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293号

被告人王年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13年8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年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王年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内,对被害人郭某某称因为被告人王年强开车追逐被害人郭某某时车辆托底需要修车,后被告人王年强殴打并使用一把匕首威胁被害人郭某某,以让郭某某为其修车为由索要5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年强伙同陈某某强行扣留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K****2的现代朗动汽车,并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获得押金28000元两人俵分。被害人郭某某因未找到自己的车辆及被告人王年强和陈某某,亦未给被告人王年强交付人民币5000元。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照号为津K****2的现代朗动汽车价值人民币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年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年强目无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年强目无国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年强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年强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2015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年强现在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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