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王广勋(自报名),男,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50********,汉族,文盲,无业,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乡**村**队,无固定住所。被告人王广勋曾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1月20日被山东省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9年3月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广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广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王广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广勋,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广勋在徐州市泉山区雨润新城钟楼红绿灯南边公交站台附近,采取技术开锁、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9元。被盗电动车均被拆卸,部分车辆配件被被告人王广勋出售给张某某用于还债。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王广勋在前述地点盗窃被害人梁某某 “艾利斯”牌电动车一辆。
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广勋在前述地点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一辆。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广勋在前述地点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新蕾”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3元。
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广勋在前述地点盗窃被害人徐某某 “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元。
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广勋抓获到案。案发后,被盗车辆部分配件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图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广勋的供述;
5.徐州市泉山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广勋对盗窃地点、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案发地点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广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松
检察官助理:张莺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广勋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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