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上路,从吴川市**镇**村往**方向行驶。当日19时18分,王某某行驶至S081线0KM 100M(吴川市**镇**加油站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码:0****)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对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95.12mg/100ml;从送检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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