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广杰,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广杰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广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广杰于2018年3月至案发,以其子王某甲等人名义从东海县李捻乡石寨村村民手中转包土地约23.58亩,后用建筑垃圾将该地块压实并出租给白某某等人堆放、中转石子、沙等建筑材料,造成耕地破坏。经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中基本农田为20.32亩;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的规划局鉴定,王广杰非法抛填占的土地原为农用地,耕作层已被完全压占破坏,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现已无法种植农作物。
被告人王广杰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扣押手机等决定书及清单及扣押的租地合同等、土地转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农户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及统计表、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甲、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尹某某、白某某、王某乙、颜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23人证言;
3.被告人王广杰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报告等;
5.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东公(刑)勘[2020]309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杰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广杰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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