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王广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群众。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广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被告人王广河与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人王广河承包铺设王某某位于***的地坪,总计铺设地坪款15000元,同时收取王某某定金5000元。2018年**月**日,被告人王广河以铺设该地坪为名,与被害人张某甲联系并让被害人张某甲为其送40立方(价值14400元)的混凝土。同日,被害人张某甲将40立方的混凝土送到***铺设地坪,被告人王广河在收到王某某10000元现金尾款后逃窜,所得赃款被告人王广河挥霍。
2017年**月份,被告人王广河以购买混凝土的名义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称其在长葛市***开办一家***,门口有1700平方面积需要使用混凝土铺设地坪。孙某某陆续将价值43000元的混凝土送达后,要求被告人王广河支付货款,被告人王广河以各种名义推脱不予见面并关闭手机,随后联系不上,经查,该网吧系张某乙开办,与被告人王广河无任何关系,且张某乙已支付王广河混凝土款四万元,所得赃款被告人王广河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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