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
被告人王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3********,汉族,技校文化,无业,山西省武乡县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楼**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楼**号。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蓟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2********,初中文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1999年5月1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1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刘蓟伟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8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200万,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人刘蓟伟,郑建亦为股东(另案处理),注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大厦****,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汽车租赁;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1月4日,该公司增资至5000万。被告人王庆实际控制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包括财务、业务、吸揽到资金的用途等)。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王庆向公司员工及社会不特定公众编造经营支付宝业务项目的虚假事实,以高息为诱饵,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发传单理财为手段,承诺定期返本付息,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骗取资金,截止到2015年8月间,被告人王庆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约1214万元,被告人刘蓟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3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2、书证、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案件照片,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庆、刘蓟伟身份材料,被告人刘蓟伟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
3、公安机关搜查笔录;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5、被告人王庆、刘蓟伟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约1214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蓟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共计人民币1304万元,属数额巨大。核被告人王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蓟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石
代理检察员:韩瑞峰
2017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庆、刘蓟伟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九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