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庆恒,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2013年9月25日,因抢夺罪被内蒙古自治通辽市科尔沁区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该人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恒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王庆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庆恒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王庆恒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捞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在丰台区**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4万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庆恒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庆恒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兆光
2020年2月19日
附注:1、被告人王庆恒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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