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庆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辉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庆辉在明知其名下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房屋因抵押不能买卖情况下,使用事先伪造的该处房屋房地产权证,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100万元,后在被害人方一再追索下归还人民币33万元,剩余钱款被其挥霍。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庆辉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庆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1份;
7、辨认笔录1份;
8、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晨
代理检察员: 陈长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庆辉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房屋产权证1本。
6、手机1部(暂存于张贵庄派出所)。
7、补充材料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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