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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庆飞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王庆飞,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飞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大清查活动中,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王庆飞家中楼上顶棚内依法查获土制火炮40袋,共1600团,每一团29响,共计46400响,并依法予以扣押后集中销毁。经查:2017年,被告人王庆飞在自己家中按照10:6:3的比例使用白药、硫磺和银粉进行兑药非法生产土制火炮40袋,共1600团,每一团29响,共计46400响。并将生产的土火炮藏匿在自己家楼上顶棚内。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送检的成品土火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检物1-1号检材、1-2号检材中的装药灰色粉状物的主要成分均为氯酸钾、硫、铝等,均为烟火药,经燃烧、燃放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爆炸性;1-1号检材、1-2号检材和1-3号检材灰色线状物中的装药黑色粉末状物的主要成分均为氯酸钾、碳等,均为烟火药,经燃烧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性,灰色线状物均为引火线,经燃烧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传火线。上述涉案物品均为爆炸物品。2、根据对送检物的装药检验、《称量笔录》和《抽样笔录》的记载,送检物涉案的烟火药的总装药重量约为61.5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2.申某某、徐某某等3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庆飞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扣押、抽样、销毁笔录/清单/ 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飞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方

检察官助理:杨小寒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文书卷一册,共二十五页;证据卷一册,共六十九页;补充侦查卷一册,共十九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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