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二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库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渭城区,住渭城区民生东路*号内*号*单元*层*户,无业。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库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库强来到岐山县蔡家坡镇小百灵幼儿园找前妻隆**谋求复婚,发现被害人郭**开车送隆**,便自认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才导致自己离婚,顿生愤怒,随产生警告、伤害郭**的念头。当日18时20分许,王库强在蔡家坡镇人民东路“刚刚”厨具店购买一把尖刀返回小百灵幼儿园质问郭**,继而二人扭打倒地,遂王库强持刀刺伤郭**胸部,被他人制止后,郭**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郭**系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王库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隆**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库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发
2019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