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庭友,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9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庭友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庭友在县医院4楼471病房第二张病床床头柜上盗取一个钱包,将钱包里面的现金400元人民币偷走,并将钱包扔在471病房的卫生间门外,后王庭友将盗窃的4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2020年4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庭友走到欢乐家便利店门口时,偷取一箱伊利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2020年4月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庭友又在欢乐家便利店门口再次盗窃两箱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同日21时许又到乐康超市偷取一袋倍尔爽牌卫生纸。2020年4月10日晚上20许,被告人王庭友到欢乐家便利店偷取奶,准备回家时发现自己偷取的是四瓶饮料,便将四瓶饮料扔在汇益万家胡同里小区里面。经认定,被盗取的牛奶、饮料等六种物品价格认定为224元。
二、2020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王庭友在柳河县医院571病房内,趁被害人芦某某熟睡时,抢夺被害人芦某某放在头部的斜挎包,包内有现金4100余元人民币,王庭友将包扔在县医院东侧十字道口的草坪上,并将钱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庭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庭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庭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庭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虹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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