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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延、林某某抢劫、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延,曾用名:王某乙,绰号:“王某甲”、“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林某丙”、“林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0月26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延、林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延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广西合浦县**镇**路**村委会路口往东约200米处**超市对面的马路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在**超市门前,便驾车调头靠近陈某某,采取徒手控制、言语威胁、强行搜身的方法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手机1台、人民币90元、及废铁1袋,后2人驾车逃离现场。抢得的手机由王延拿,抢得的现金与抢得的废铁销赃后所得的钱款用于购买毒品2人共同吸食。经估价: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5元。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路口“***家私城”店内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未拔钥匙的粉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电瓶拆下低价卖出并丢弃车架,销赃电瓶所得的钱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656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广西合浦县**镇卫生院门诊楼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车牌号合浦T****黑色嘉陵大公主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电瓶拆下低价卖出并丢弃车架,销赃电瓶所得的钱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66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延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往**镇公路**岔路口被害人黄某乙鸭塘处,盗走黄某乙鸭塘处的2包响亮牌中大鸭配合饲料,后以120元的价格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经估价,该次被盗鸭饲料价值人民币204元。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延伙同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往**镇公路**岔路口被害人黄某乙鸭塘处,盗走黄某乙鸭塘处的2包响亮牌中大鸭配合饲料,后以120元的价格换取毒品海洛因2人共同吸食。经估价,该次被盗鸭饲料价值人民币204元。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延伙同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往**镇公路**岔路口被害人黄某乙鸭塘处,盗走黄某乙鸭塘处的2包响亮牌中大鸭配合饲料,后以140元的价格换取毒品海洛因2人共同吸食。经估价,该次被盗鸭饲料价值人民币204元。

2019年9月27日18时许,为筹毒资,被告人王延伙同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往**镇公路**岔路口被害人黄某乙鸭塘处,盗窃黄某乙鸭塘处的2包响亮牌中大鸭配合饲料时,被看守鸭塘的潘某某发现,刚逃离到鸭塘口十几米远处王延即被抓获,林某某趁机逃跑。潘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当场扣押了王延、林某某盗窃的响亮牌中大鸭配合饲料2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4元);作案时所驾驶的摩托车1辆;及在王延身上缴获之前抢劫陈某某所得的老人手机1台,并将王延带回派出所。破案后,该2包鸭饲料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0月10日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被盗电动车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办案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延、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秦某某被盗电动车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现场监控图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延、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徒手控制、言语威胁、强行搜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延、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延、林某某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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