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廷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廷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30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晚8时许,富宁县田蓬镇龙修村民委黄腊山小组组长李某某、副组长罗某某,村民罗某某、罗某某前往王廷贵家,调解王廷贵砍伐罗某某家杉树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某(另案处理)与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罗某某二人上前劝解,犯罪嫌疑人王廷贵持木棍从罗某某身后击打罗某某后脑部位,致罗某某倒地,又持斧子追打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三人先后跑出王某某家,王廷贵持木棒、斧子殴打罗某某后,将被害人罗某某拖到王某某家门前的菜园里致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钝物击打,锐器砍击合并形成,造成顶、枕骨骨折,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脑循环衰竭而死亡。
犯罪嫌疑人王廷贵当晚逃离现场,改名换姓到福建生活,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2.书证:接转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廷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廷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害罗某某,改名换姓逃避法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进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廷贵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12张。
3.有关涉案款物报告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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