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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建(绰号“王三娃”),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苏镜祥、马静华,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伊立(绰号“虾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秀峰,南充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永林(绰号“老邓、永林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现住武胜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海林(曾用名文亮,绰号“文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吴玉谦,四川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冬某某、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武胜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蒋世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住武胜县**镇**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谭刚,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巷**号**单元**楼**号,现住武胜县**镇**街**楼**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武胜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武胜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卫东),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

辩护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肖),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州文山市都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朝刚,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某某(曾用名舒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广安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

辩护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2010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辩护人尹努,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村**栋**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花园**宿舍**房。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宗权、刘乾龙,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君(绰号“王红娃、烂脑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楼**号。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黑子”“瞎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5********,汉族,小学肄业,家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云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汉族,高中肄业,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2000元;2013年7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于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元,将于2020年5月13日执行期满,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于2016年4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胜县**镇仁康医院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昭荣,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邓永林、杨伊立、谢某某、文海林、陈某甲等十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拒不执行判决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周某甲等六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并案审查,于2019年11月8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5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2月27日,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3日内已告知21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各自在武胜县境内实施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在高利放贷的过程中相互认识后,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等人共同向唐某丁高利放贷100万元之后,逐渐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武胜县“**公司”的名义高利放贷,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所获高息。为发展高利放贷规模和保证高利贷的顺利收回,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建等人通过登记注册成立武胜县**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活动场所,以高利放贷为主业,组织放款及有组织的实施非法追债,雇用劳释人员、吸毒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非法追债。同时,为牟取更多的不法利益,保障资金的收回,提高组织成员的收账积极性,其以让组织成员入股放贷、冒充出借人、将收账过程中违法所扣车辆分与组织成员使用、利益笼络等方式,发展壮大放贷规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为首要分子,以文海林、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谭某甲、杨某乙、舒某某、陈伟为固定重要成员,以蔡某甲、周某甲、王君、袁某某、李云红、赵某某、余某甲、周某乙(已死亡)、李某丙(另案处理)等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结构较分明、人数众多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主要以滋扰、纠缠、跟踪贴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电、派驻人员踞守等方式非法追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在武胜县及周边县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治安秩序,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邓某戊被寻衅滋事

2014年1月至7月,唐某丁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王建借款共150万元,月息4%,由被害人邓某戊(武胜县**小学校长)、胡某甲提供担保。后因唐某丁无法偿还高利借款,2015年10月左右,邓永林、杨伊立、王建到**小学找邓某戊追债,因正值学生上课时间,邓永林等3人无正当进入校区的理由,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门卫对欲进入校区的邓永林等人进行了阻拦,邓永林等人将学校电动大门强行拉开,欲闯入学校,在此过程中,学校老师及门卫再次对邓永林等3人进行了阻拦,双方发生抓扯,为避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邓某戊被迫到校门口叫邓永林等人到其办公室协商还款。

2015年底至2017年初,在被告人杨伊立的安排下,被告人文海林、陈某甲、王某丙、王某乙、谢某某、陈伟、余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分批多次到邓某戊家中或家门外以辱骂、蹲守、砸门、踢门、拉电闸等方式追债,并多次到长安小学校园内外以辱骂、蹲守、拦车、跟随和在校门口墙上、地上写大字报、大声吼叫、鸣笛等方式追债。邓某戊不堪滋扰,报警十余次,期间还多次到武胜县城中、飞龙派出所进行躲避。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杨伊立多次以短信威胁、辱骂方式滋扰邓某戊,持续不断向邓某戊追债。

2016年11月15日,在被告人杨伊立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文海林、王某乙等人到武胜县**镇**街**号邓某戊家外,在其家门上及1至4楼的楼道地面、墙上,用红色、黑色油漆大量喷绘具有侮辱、威胁邓某戊还款的字样。

2016年11月17日,在被告人杨伊立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文海林、王某乙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到**小学门口,欲继续向邓某戊追债,因未能进入**小学,陈某甲等人便在其驾驶的两辆轿车车身上贴大字报,再将两辆轿车堵在小学大门口,逼迫邓某戊偿还高利借款,引起大量家长及群众围观,校方遂报警,因时值放学时段,校方顾及学生安全,被迫延迟放学时间,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直至校方报警,警察到场处置后陈某甲等人才离开。

2016年11月28日,在被告人杨伊立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文海林等人将轿车停放在武胜县教育局大门口,在轿车上贴大字报、拉横幅,逼迫邓某戊偿还高利借款,引起群众围观,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陈某甲等人劝阻无效后报警,直至警察到场处置后陈某甲等人才离开。

2016年底,在被告人杨伊立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文海林等人到邓某戊家中找到邓某戊追债,后双方到派出所解决。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告人文海林打电话叫来一对老年夫妇,安排二人手举两张写有“邓某戊还钱”的牌子,一道尾随邓某戊,直至当晚21时许,邓某戊被迫到武胜县城中派出所躲避,陈某甲等人才离开。

2.陈某丙被寻衅滋事

2014年11月15日,段某某通过被害人陈某丙介绍、担保向被告人王建、杨伊立借款150万元,月息5分,后段某某无力偿还高利借款。2015年12月27日晚,杨伊立通知陈某丙到武胜县**酒店商谈还款事宜,陈某丙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杨伊立等人不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谢某某、陈伟、余某甲、李某丁、李某丙到**酒店以纠缠、跟随方式向陈某丙追债,陈某丙被迫将其妻李某丙的雅阁小轿车抵押给杨伊立等人,车钥匙被迫交给谢某某,杨伊立等人仍不让陈离开,陈某丙报警两次后,杨伊立离开并安排谢某某、陈伟、余某甲等人继续在该酒店跟守陈某丙,直至2015年12月28日13时许,陈某丙实在无法忍受就从酒店去至武胜县公安局办公楼外想躲避陈伟等人,陈伟等人继续跟守陈某丙,当日18时许,陈伟等人跟随陈某丙去至其武胜县**小区住处。当日晚上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杨伊立安排被告人谢某某、陈伟、余某甲、李某丁等人以轮班的方式二十四小时踞守在陈某丙家门口及楼道追债,采取踢门、辱骂、打地铺等方式逼迫陈某丙还款。陈某丙多次向小区物管反映并报警,警察到现场处置后,谢某某等人又继续踞守。

2016年8月,被告人王建安排被告人舒某某、王君(头部流脓)、袁某某(视力残疾)、李云红与周某乙(手脚部分残疾)等人多次到陈某丙工作单位工商银行武胜支行营业厅及办公室,以打地铺、哄闹等方式找陈某丙追债,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舒某某、王君、李云红等人又到工行找陈某丙追债,陈某丙准备坐公交车离开躲避舒某某等人,舒某某等人不准陈某丙离开,双方发生抓扯,至陈某丙手受伤。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君、李云红等人强行进入陈某丙家中,双方发生抓扯,致陈某丙受伤住院。在陈某丙住院治疗期间,王君、李云红等人继续到陈某丙病房内找陈某丙还钱,辱骂陈某丙,用脚踢、摇陈某丙病床,影响陈某丙及其他病人的治疗。经武胜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丙为轻型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2016年10月2日至10月中旬,被告人王建安排被告人舒某某、王君、李云红、袁某某、赵某某与周某乙、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二十四小时在陈某丙家门口踞守,采取踢门、辱骂、打地铺等方式逼迫陈某丙还款。陈某丙多次报警,经物管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舒某某等人仍不离开,严重影响小区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胡某乙被寻衅滋事

2014年上半年左右,李某戊在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等人处借款200万元,月息3%,由被害人胡某乙进行担保。2015年7月,因借款人李某戊无力偿还向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的高利借款,被告人王建安排舒某某去找担保人胡某乙追债,舒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去追债,周某甲与王建谈好追债费用后,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刘某甲(另案处理)到被害人胡某乙(系律师)所在武胜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找胡某乙追债未果,后被告人周某甲、赵某某与周某乙、刘某甲、吴某某(孕妇,另案处理)等人到武胜县**茶楼(系胡某乙所开设)踞守、吃、住长达十余天,逼迫胡某乙偿还李某戊的高利借款,严重影响茶楼正常经营。后胡某乙被逼无奈,便联系邓永林要求追债人员离开其茶楼,邓永林让其与王建、杨伊立联系,后经胡某乙与王建等人多次谈判后,胡某乙被迫答应对方要求,承担李某戊高利借款200万元的一半债务,将其绵阳市北川县**矿业有限公司8%的股份(价值100余万元)按70万元折抵给杨伊立,并向王建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王建按之前约定的收账提成将15万余元支付给周某甲,周某甲又将钱分给赵某某、周某乙、刘文彦、吴娟等人。

4.陈某丁被寻衅滋事

2014年,重庆市**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丁为筹措项目资金分三次向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王建借款共计900万元,月息3.3%,实际到账853.8万元。前两笔借款被害人陈某丁均已还清,第三笔500万元高利借款陈某丁无力偿还,被告人王建、杨伊立等人多次联系陈某丁还款未果,杨伊立便雇佣数名重庆、武胜等地务工人员,安排其在**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口拉横幅、举字牌的方式追债,陈某丁听闻后不敢到其办公室正常办公,其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

2016年3月,被告人王建安排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丙开车送王君、袁某某与周某乙等人到重庆找陈某丁追债,因未找到陈某丁,袁某某、王君与周某乙等人在陈某丁公司门口以踞守、举字牌、喊口号及在公司门口装病堵门等方式追债,时间长达约8日。在此期间,由陈某甲负责接送袁某某等人到陈某丁公司追债及送盒饭。因未收到钱,被告人王建、李某甲等人来到陈某丁公司,指责陈某甲、周某乙、王君、袁某某等人收账不力,继而亲自带领陈某甲等人欲强行进入陈某丁公司售楼部,并安排王君在他们进入陈某丁公司时倒地假装癫痫发作。后王建、李某甲等人进入陈某丁公司,李某甲便大声辱骂陈某丁,并与公司保安发生抓扯,王君遂按照事前的安排在公司售楼部吧台旁假装癫痫发作。

2015年底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杨伊立等人多次到陈某丁公司及陈某丁妻子任某某所开商铺以强行拖车、蹲守、围堵等方式向陈某丁及任某某追债。在此期间,陈某丁及其公司员工多次向当地警方报警。因不堪杨伊立、王建等人的滋扰,任跃楠被迫将其子名下的商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层建筑面积为720.2平方米)抵价400万元过户给杨伊立指定的唐某乙名下,另支付160万元给杨伊立。杨伊立等人将任某某过户抵账的商铺,向武胜农商银行抵押贷款280万元,与王建、邓永林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5.滕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4年9月,李某己向被告人邓永林、杨伊立、王建等人借款400余万元,月息3%,由被害人滕某某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王建等人代扣李某己工程款。后李某己无法偿还高利借款,2015年底,杨伊立、王建多次指使谢某某、陈伟、王某丙、余某甲、陈某甲、谭某甲等人到滕某某家和其公司追债,以拉电闸、堵门锁、喷油漆、砸花瓶、找老弱病残人员蹲守、破坏生活设施等方式索债,严重扰乱滕某某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生活安宁。

2017年12月20日11时许,王建、邓永林、杨伊立三人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偶遇滕某某,三人以滕某某担保欠债为由,强行扣押滕某某的车牌号码为川X9****的宝马X5越野车。在扣车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后滕某某报警,在公安机关调解下,杨伊立于二日后归还该车。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2265元。

6.陈某戊被寻衅滋事

2014年7月,余某丙、陈某己妇在被告人王建等人处借款70万元,月息5﹪,被害人陈某戊进行担保。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余某丙偿还王建本金及利息共计90余万元。2016年4月左右,因余某丙、陈某己无力偿还剩余高利借款40万元,王建便将陈某戊叫到公司办公室让其履行担保责任,陈某戊明确告知王建因已过担保期限,其不再具有担保责任。后被告人王建指使被告人蔡某甲、文海林、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两次到武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及住院部,采取抓扯、纠缠、跟随、滋扰及雇佣老年人举字牌等方式,逼迫在该医院上班的陈某戊还款,陈某戊被逼无奈,叫来借款人余某丙到其医院门诊室,在被告人蔡某甲、文海林等追债人员及在场众多围观同事、就医患者面前下跪,恳求余某丙偿还高利借款,让追债人员不再滋扰其工作、生活。次日早晨,陈某戊在其医院手术室为病人做手术时,蔡某甲等人继续在手术室外蹲守。2016年6月24日,陈某戊被迫还款16万元。

7.刘某乙被寻衅滋事

2017年9月23日、10月16日,被害人刘某乙分两次向被告人王建、杨伊立等人借款共计470万元,月息7%,实际得款424万元,并由刘某乙儿子周某丙为借款人,以女儿周某丁、女婿蔡某乙在南京市的一套住房为抵押。刘某乙第一次借款后,被告人王某丙、文海林、谭某甲等人即跟随刘某乙,三四天后便以跟踪和蹲守的方式要求刘某乙提前还款直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伊立安排被告人谭某甲、文海林等人私自将刘某乙的猪大肠1800件拉走变卖。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带领被告人文海林与谭某乙、蒋某某、陈某庚、熊某某、彭某某等人去至河南省内乡县追债,在追债的过程中与刘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并对刘某乙及其司机廖某某进行殴打。后谭某乙、彭某某、熊某某因寻衅滋事分别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二)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8.尹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4年3月,被害人尹某某因在武胜县农业银行的小额农贷1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经刘某丙、舒某乙介绍,向被告人谭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借款10万元,日息3‰,并约定将农业银行两张贷款卡及密码交给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待贷款放出来后,杨某乙等人自行支取以偿还高利借款。2016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丙发现尹某某的渝AU****丰田凯美瑞轿车轿车停在农业银行武胜支行门口,遂向王建报告。王建安排王某丙、谢某某带人以尹某某未归还10万元借款为由,在农业银行武胜支行将尹某某押往三友公司办公室,谢某某、谭某甲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尹某某签订欠款承诺书,并强行扣押尹某某的渝AU****丰田凯美瑞轿车及行驶证件,后由杨某乙将尹某某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变卖。当晚18时许,王建等人扣车后才让尹某某离开。

9.唐某丁被寻衅滋事

2014年1月至7月,唐某丁两次向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借款共150万元,月息4%。唐某丁支付82.65万元利息后,丧失还款能力。2016年4月,邓永林、杨伊立带领被告人陈伟与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到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小区**栋**单元**-**唐某丁家中,安排陈伟与李某丙、李某丁等人以蹲守、在唐某丁家中吃住等方式逼迫唐某丁还钱,后唐某丁之子唐堂报警,警察到现场处置后,陈伟等人才离开。

10.瞿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害人瞿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建借款,共计120万,月息5%至7%。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瞿某某将其经营的泰山加油站50%的股份转让抵债给王建的父亲王某戊,并合伙经营。在合伙经营期间因瞿某某无力支付货款,共欠王建本金及利息共计150万元。王建等人安排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找瞿某某追债。2017年2月18日9时许,陈某甲与蒋某某 、陈某庚等人在到武胜县**镇**路**号**小区内拦下瞿某某,在追债过程中陈某甲等人与瞿某某及其前妻杨某丙发生抓扯,继而陈某甲将杨某丙打伤,致使杨某丙右侧第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丙的伤情属轻微伤。瞿某某家人报警,陈某甲因殴打他人被武胜县城中派出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

11.张某乙被寻衅滋事

2016年10月,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借款47万元,日息5‰。2016年11月25日,王某丙、李某甲等人约张某乙到广安市协兴镇**银行门前,商谈还款事宜,待张某乙、邓某丙到达**银行门前后,张某乙偿还了全部本金,但未支付剩余利息,被告人王某丙便电话向王建汇报此情况,后王建带王某乙、文海林等人来到**银行门前,欲强行带走张某乙,因邓某丙帮忙阻拦,双方发生抓扯,张某乙报警,在协兴派出所调解处理。

12.田某乙被寻衅滋事

2015年9月,何某甲通过田某乙、李云红介绍,在被告人邓永林和杨伊立处借款40万元,月息7.5%,实际打款32.5万元,并由田某乙作为担保人。后因某甲不能按期偿还高利借款,2015年12月20日左右,杨伊立、王建带人到田某乙家,逼迫田某乙的父亲田某甲出具替田某乙还款的还款承诺书。后杨伊立、文海林等人多次以此为由到田某甲家滋扰追债,并由邓永林为原告以田某甲所写还款承诺书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判决田某甲对1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于2017年9月22日裁定对田某甲1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13.黄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杨伊立、王建、邓永林等人先后五次借款共计1460万元,月息3.5%,砍头息31.5万元,黄某某一直按月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9月,黄某某无法偿还高利借款,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多次带人或者安排人员到黄某某开办的四川**公司追债。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杨伊立安排被告人谭某甲、文海林等人到武胜县**镇**局家属楼下将黄某某的渝AU****捷豹小轿车强行开走。2018年4月,黄某某偿还50万本金并向被告人杨伊立、邓永林、王建、谭某甲等人支付扣车费用1万余元后,才将该车归还给黄某某。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渝AU****捷豹牌轿车价格为人民币226407元。

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14.张某己被寻衅滋事、张某戊被非法侵入住宅

2016年10月,张某己因资金困难向被告人王建等人借款110万元,约定日息2‰,由张某己姐夫郭某某作为第二借款人,姐姐张某戊(系巴中市平昌县**小学老师)作为第三借款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因张某己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被告人王建安排被告人文海林、王君、王某乙等人多次到巴中市平昌县找张某己追收债务,并以要住到张某戊家中为要挟,要求张某己支付给被告人王君等人每天500元的工资、负责其住宿,在张某己拒绝支付费用或联系不到的情况下,被告人文海林、王君、王某乙等人又多次去至张某戊家中及工作的**小学校,采取威胁等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被告人王君、王某乙等人在张某戊的家中与其家人发生纠纷并报警。后被告人文海林继续安排被告人王君在张某戊家中吃住长达3日,严重影响到张某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被告人文海林、王君等人收账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己被迫支付收账人员工资及食宿费用约3万余元。

15.曹某乙被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乙带领被告人王君去至四川省阆中市曹某乙家里追债,事前杨某乙微信支付王君800元收账费用,被告人王君按照杨某乙安排滞留在曹某乙家中吃、住长达一个月,以此方式逼迫曹某乙偿还债务。曹某乙因母亲病危欲外出看望母亲,强行让王君离开其家,双方发生纠纷,王君报警,后警察让王君离开曹某乙家,杨某乙才将王君接回武胜。

四、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6.李某己被非法拘禁

2015年8月,何某甲经田某乙介绍、担保在杨伊立等人处借款40万元,实际打款32.5万元,月息1角8分,后增加李某己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因何某甲不能按期还款,2017年12月24日傍晚,被告人王建、杨伊立安排被告人王某丙、陈伟等人在广安市“**”网吧,强行将担保人李某己拉上车带至武胜县县城,通过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李某己偿还债务。当晚,李某己被杨伊立等人强行带至武胜县沿口镇**宾馆房间内进行追债,杨伊立安排陈伟等人看守李某己,直到还钱才让其离开宾馆房间。在此过程中,杨伊立强行让李某己将车钥匙交出,并安排王某丙、王某乙将李某己停放在广安的一辆车牌为川BG****福特牌小轿车开回武胜进行扣押。次日晚,李某己公司领导到宾馆房间协商,后李某己向杨伊立转账支付两万元,杨伊立等人才让李某己离开,整个过程长达二十余小时。此后,为躲避杨伊立等人的滋扰,李某己离开广安,到外地工作、生活。

(二)非法拘禁违法事实

17.杨某丁、张某丙、张某丁被非法拘禁

2016年2月3日,苍溪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建等人借款,王建等人以武胜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借款500万,月息1角5分,实际出资人为邓永林、王建、周某丙、向某某。此笔借款到期后,**公司资金困难只偿还了本金200万元。

2016年5月,被告人王建等人带领王某丙、向乾林、李某甲等人在苍溪县陵江镇文化街老电影院茶楼包间,采取辱骂、恐吓、不让离开的方式对张某丙和张某丁进行追收债务。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王建带领王某丙、李某甲等人两次在苍溪县陵江镇文化街老电影院茶楼包间,对**公司股东张某丙和杨某丁采取辱骂、不让离开的方式追债。每次杨某丁、张某丙公司人员筹措到利息钱款,二人做出次日打款承诺后,才得以离开茶楼房间。杨某丁、张某丙二人两次被邓永林、王建等人在茶楼房间,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累计长达约十余个小时。

五、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27日,因段某某无法偿还之前在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处高利借款150万元,被告人杨伊立、谢某某找到担保人陈某甲,强行将陈某甲前妻李某丙的一辆川XA****黑色轿车扣押,后李某丙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被扣押的车辆。2016年7月12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某返还车辆。谢某某拒不将车辆交由武胜县人民法院处置,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被武胜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王建、邓永林、杨伊立便出资为谢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及处理善后协商事宜。

六、被告人舒某某、周某甲、王君、李云红、余某乙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7月,王某丙介绍被告人余某乙到云南省元江县做工程,工程结束后,余某乙以未得到工程款为由,多次找王某丙支付工程款未果。被告人余某乙委托被告人舒某某等人去向王某丙收账,并约定按收回欠款金额的15%支付收账费用。

2018年初至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舒某某、周某甲带领被告人王君、李云红与周某丁(精神病人)、周某乙等人到深圳市**镇**村**巷**号王某丙家中,帮被告人余某乙向王某丙收账。期间,被告人王君、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吃住在王某丙家楼道和楼顶,采取大声喧哗、仅穿内衣裤到处走动、随地小便、深夜踢门、用牙签破坏王某丙家和邻居大门锁的方式,滋扰王某丙家人及邻居长达4个多月。被告人余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舒某某等人采取以上手段违法收账的情况下,仍将收账费用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舒某某,再由舒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给王君安排使用。后王某丙儿子被迫支付6万元给余某乙,被告人王君等人才离开王某丙家。

同时查明: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文海林、王某丙、陈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舒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王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乙到武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到武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蔡某甲到海南省澄迈县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余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文海林、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谭某甲、杨某乙、舒某某、陈伟、蔡某甲、周某甲、王君、袁某某、李云红、赵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邓某戊、唐某丁、陈某甲、尹某某、胡某乙、陈伟、滕某某、陈某戊、刘某乙、瞿某某、张某乙、田某乙、田某甲、李云红、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曹某乙、李某丙、王某丙、黄海滨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谭某甲、段某某、唐某甲、邓永林、肖某某、赵某某、刘某甲、邓某乙、王建、何某某、雷某某、吴某某、张某甲、麻某某、蒋某某、邓某丙、曹某甲、唐某乙、杨伊立、李某甲、许某某、王某乙、邓某丁、唐某丙、黄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会议记录、账本、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借条、收条、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文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贷款资料、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还款承诺书、查封、扣押、冻结文书等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王建等人开会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等人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长期高利放贷,为催收债务,组织、安排被告人文海林、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谭某甲、杨某乙、舒某某、陈伟、蔡某甲、周某甲、王君、袁某某、李云红、赵某某、余某甲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以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文海林、谢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谭某甲、杨某乙、舒某某、陈伟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蔡某甲、周某甲、王君、袁某某、李云红、赵某某、余某甲等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社会正常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故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滋扰、纠缠、跟踪贴靠、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电、派驻人员踞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追债,并在非法追债过程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其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舒某某、王某乙、李某甲、谭某甲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纠缠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纠缠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在非法追债的过程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文海林、王君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丙、陈伟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纠缠、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甲、周某甲、袁某某、李云红、余某甲、赵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王建等人所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滋扰、纠缠、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六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乙因本人的合法债务而雇佣、指使他人,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伟、李云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云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谭某甲、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陈某甲、余某甲、谢某某、陈伟、王君、李云红、袁某某、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余某甲、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华  许  敏  李  璇  蒋晓琴  

邓  岚  黄学勤  雷玲玲  李建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建、杨伊立、邓永林、王某乙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谭某甲、杨某乙、陈伟、文海林、陈某甲、蔡某甲、周某甲、袁某某、赵某某、李云红、王君、舒某某、王某丙、余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66**** 

2.案件材料和证据9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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