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建、蔡洪贵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乡**村**组**号。2006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0月因吸毒被洪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洪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镇**村**组**号。2004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5年1月因吸毒被丹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因吸毒被丹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2月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7月因吸毒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蔡洪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早上,被告人王建、蔡洪贵驾驶摩托车窜至洪雅县洪川镇,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洪雅县洪川镇上正街古男店铺外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红色摩托车盗走,后在乐山市市中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叫“眼镜”的男子,二人各分得600元。经洪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姜某某被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于2020年7月29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6384元。

2.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建、蔡洪贵驾驶摩托车窜至洪雅县,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将军镇工业园区一工地外的一辆橙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在乐山市市中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叫“眼镜”的男子,二人各分得350元。经洪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于2020年8月4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6696元。

3.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建、蔡洪贵驾驶摩托车窜至洪雅县,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阳光上城小区一号楼业主食堂门市外的一辆豪爵牌HJ150-2F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在乐山市市中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叫“眼镜”的男子,二人各分得400元。经洪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某某被盗的豪爵牌摩托车于2020年8月9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4384元。

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蔡洪贵、陈某某(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洪雅县,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洪雅县洪川镇保健院外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经洪雅县三宝镇往乐山方向逃跑,当天民警驾车经乐雅高速到乐山市夹江县木城镇进行拦截,后在木城镇一沟渠处发现被告人,被告人蔡洪贵、陈某某将盗窃的踏板摩托车和自己骑的摩托车丢弃后逃跑。经洪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薛某某被盗的本田牌SDH125型摩托车于2020年8月14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7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建、蔡洪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蔡洪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蔡洪贵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建、蔡洪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蔡洪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建、蔡洪贵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