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建业,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楼**号)。被告人王建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4年1月16日减余刑释放。被告人王建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建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建业,听取了被告人王建业及其值班律师常涵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建业明知国家对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进行严格管控,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发布销售莫达非尼的信息,多次利用微信、支付宝、淘宝与买家联系,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收取购毒款项,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或接受毒品上家的转账款,通过快递发货至毒品上家提供的买家地址。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建业多次向多人贩卖莫达非尼共计545粒,收取购毒款58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D7082****”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里**单元**室,收货人董某某。
2.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ixux****”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居**栋**室,收货人许某某。
3.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youngla****”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街**号**广场**座,收货人四某某。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Ih****”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路**小区**幢**室,收货人I某某。
5.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Ih****”的人贩卖莫达非尼4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路**小区**幢**室,收货人I某某。
6.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ellamoma****”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街道**路**弄**苑**幢**号,收货人顾某某。
7.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ellamoma****”的人贩卖莫达非尼3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街道**路**弄**苑**幢**号,收货人顾某某。
8.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ellamoma****”的人贩卖莫达非尼3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街道**路**弄**苑**幢**号,收货人顾某某。
9.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gegeda****”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路**号**家园**栋**室,收货人格某某。
10.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zhe****”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商务楼**号楼**室,收货人郑某某。
1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cctt09****”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园**栋**室,收货人史某某。
12.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cctt09****”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园**栋**室,收货人史某某。
1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guangqi****”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大街**号**大学,收货人吃黄某某的火锅。
1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微信号为“Ayoyo****”的人代发了20粒莫达非尼,收货地址是上海市杨浦区**街道**路**号**学院,收货人尝某某。
1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aksimsir****”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住宅区**号楼**单元**室,收货人M某某。
16.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aksimsir****”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住宅区**号楼**单元**室,收货人M某某。
17.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aksimsir****”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住宅区**号楼**单元**室,收货人M某某。
1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maksimsir****”的人贩卖莫达非尼5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住宅区**号楼**单元**室,收货人M某某。
19.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cjztx****”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江苏省沛县**园**号楼**楼,收货人刘某某。
20.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为微信号为“Ayoyo****”的人代发了100粒莫达非尼,收货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大厦**层**路**号,收货人满某某。
2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75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sunlei1998****”的人贩卖莫达非尼5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扬州市邗江区**苑**栋**室,收货人孙某某。
22.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ring****”的人贩卖莫达非尼10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花园**幢**室,收货人温某某。
2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建业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leodr****”的人贩卖莫达非尼30粒,后通过快递发货至买家指定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层**府**幢**室,收货人老某某。
经鉴定,送检的莫达非尼片剂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王建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建业手机二部及莫达非尼片剂2粒,被告人王建业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精神药品品种名录、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许某某、顾某某、史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温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建业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
5.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业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国家对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莫达非尼进行严格管控,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认定的第1节至第5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建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爱梅
检察官助理 王 烨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业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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