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建丽,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本科文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路**号**幢**室。被告人王建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建丽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建丽,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2日、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建丽先后在位于本市秦淮区新街口**金融中心大厦和本市鼓楼区**大厦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营业部副经理、营业部经理,对外宣传该公司为正规的P2P公司,实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保本付息,通过派发传单、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在金信网、信和大金融、资产家等APP进行线上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王建丽向九十余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吸收人民币共计5310.39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8.41万元。
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建丽在本市雨花台区**南路**号**幢**室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王建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专项审计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建丽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建丽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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