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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亭、朱某甲赌博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建亭,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楼**室。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起,马某某(另案处理)以组织他人赴澳门赌博为业,设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组织赌客赴澳门赌博提供服务。2014年起,马某某在澳门**娱乐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名为:705—1的赌博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赴澳赌客兑换筹码,其赚取太阳城赌厅码量返水的千分之八。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受马某某雇佣,负责在澳门接待赌客、安排车辆接送、酒店入住、兑换筹码、赌场陪玩等服务。截止案发,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等人,组织张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张某乙、许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石某某、王某乙、胡某某、须某某、朱某乙、刘某乙、章某某、奚某某等多名赌客赴境外实施赌博活动,目前查实马某某组织赴境外赌博的境内赌客有19人,涉案赌资人民币3000万元余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金某某、顾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老板是马某某,其在澳门从事博彩业并赚取赌场返还的佣金(即整个转码量的1%),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等人是公司员工,负责接待附澳门参赌的客户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张某乙、许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石某某、王某乙、胡某某、须某某、朱某乙、刘某乙、章某某、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均系赌客,马某某以赌博为业并在澳门赌场内设有个人账户,用于赴澳赌客兑换筹码,待赌客赌博结束后在与其结算赌资;马某某安排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等人在澳门接待赴澳赌客,安排车辆接送、酒店入住、兑换筹码、赌场陪玩等服务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若干,证明被告人手机等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出入境记录明细单等若干,证明赌客与马某某的赌资结算、资金往来及出境赌博的情况。

5.微信聊天截图若干,证明被告人组织赌客境外赌博的聊天记录、多名赌客赴境外赌博的聊天记录等事实。

6.工商登记资料若干,证明马某某设立**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事实。

7.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若干,证明名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8.工作情况及到案经过若干,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在澳门的主要业务是安排国内赌客赴澳门太阳城旗下的贵宾厅赌博,并从中抽取返水码量;其中王建亭、朱某甲等人是其从上海带至澳门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接待赴澳赌博的赌客,接送机场、安排食宿、陪客人赌博等的事实。

10.被告人王建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马某某是澳门**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本人常驻澳门,根据马某某的指示接待赴澳赌博的赌客,接送机场、安排食宿、陪客人赌博等的事实。

1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马某某是澳门**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根据马某某的指示常驻澳门并接待赴澳赌博的赌客,接送机场、在赌场内提供洗码等工作。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建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亭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灿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建亭、朱某甲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辩护人联系方式:朱某甲律师:1850769****、王建亭律师:136118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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