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建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自2019年3月22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仙游县**镇**村通过招商引资,将****机械厂引进**镇**村***工业区。经仙游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机械厂开始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并于2006年开始正式运营。****机械厂征地面积共12.29亩,征地出让年限为50年,征地出让费用共计人民币98320元。经双方协商,该出让费以出借的方式暂存于****机械厂的帐户内,****机械厂每年均支付**镇**村相应的利息。之后,被告人王建华等村民听闻政府将对****机械厂进行征地拆迁,拆迁会得到政府的一大笔补偿款。2018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王建华以收回土地为由,煽动、组织**村****部分村民多次到****机械厂闹事,采用占据生产车间,驱赶、殴打工人等方式破坏该厂的生产经营秩序,导致该厂停产,并造成人员受伤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委托价格评估的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5016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华煽动并组织****几十名村民聚集到****机械厂门前。因大门紧闭,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在****机械厂的门前拉白布条,并在工厂外墙上喷涂侮辱字样。之后,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强行将工厂大门打开,进入厂里,并在厂里的墙壁上喷涂侮辱字样。**村****村民一直在厂里聚集到17时许,经过民警和村干部劝说才离开。
2、2018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强行进入****机械厂,进入工厂生产车间,被告人王建华恐吓、驱赶工厂正在作业的工人,让工人停止生产。工人因为害怕,停止生产。之后,部分村民搬来厨具,在工厂生产车间生火煮饭。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华又组织部分村民到工厂工人宿舍,将住在宿舍里的工人及其家属强行赶出工厂。
3、2018年8月23日上午,**镇**村村民聚集在****机械厂门前,以厂里有黑社会人员为由,不让工厂内的人员出入工厂。因村民不让厂内人员出入,工厂的人员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叫了外卖想要送进厂里,被村民拦住不让送进厂里。到15时许,工厂工人刘某某因饥饿难忍,翻出工厂围墙欲跑出去。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发现后,立即上去追赶刘某某,并强行将刘某某拖回厂里。之后,民警出警到现场,**村村民说厂里有黑社会人员,后民警将厂里的人员带回所里调查。经查明,厂里的人员均为工厂内部人员。
4、2018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强行进入****机械厂,并进入生产车间。被告人王建华恐吓厂里正在作业的工人停止生产。因工厂工人被害人郑某乙不听被告人王建华继续作业。被告人王建华等人过去将被害人郑某乙殴打致伤。被害人郑某甲看见自己工厂工人被打后,过去护着被害人郑某乙,也被被告人王建华等人一同殴打。之后,被告人王建华等人又搬来床椅,轮流24小时睡在工厂车间,阻止工厂生产。
5、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建华向****镇**村****村民收取每户人民币500元的经费,共计一万五千多元,用于村民在****机械厂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开支,导致该厂至9月21日停产无法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征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建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1677元,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8年5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王建华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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