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王建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牧川,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1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根据线索,在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道内将涉毒可疑人员王建国拦截,当场从被告人王建国处查获用快递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三捆。经清点,为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红色、绿色圆形片剂状毒品“麻果”疑似物25袋。经称量,上述毒品“麻果”疑似物共重474.62克,经取样送检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建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侦查技术照片、身份材料等;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视频、现场抓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建国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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