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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建,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全县******号,现住天全县******号。200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陈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20年过年时的一天,被告人王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高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20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20年2月22日23时许,杨某某购得冰毒后到被告人王建家三楼卧室内,由王建提供吸食冰毒的工具,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5、2020年4月10日14时许,杨某某购得冰毒后到被告人王建家三楼卧室内,由王建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6、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高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7、2020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建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高某乙、陈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建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朝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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