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建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汪某某(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更名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汪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操控成立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以“**资产管理”、“**投资”等名义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8年7月26日起,**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
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室,实际负责人为王建志。公司成立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等名义,采用线下使用“**智投”APP签单和线上使用“**金服”APP推广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支付年化收益等手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相应款项归集至**公司。2013年起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建志历任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亿余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建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志已退出部分佣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合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
2.证人汪某某、庞某某、付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王某甲、孙某甲、缪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建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建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建志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 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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