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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敏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王建敏,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原系**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敏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建敏在**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担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务。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建敏利用担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安装调试项目过程中,在公司预算成本范围内,通过虚报项目所需零部件数量的方式私自截留零部件并自行销货给案外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万元。

2019年9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建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建敏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建敏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傅某某、陈某甲、马某某、钟某某、王某丙、陈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公司发货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建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零部件的行为。

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王建敏的到案经过及退赃情况。

4.被告人王建敏的供述,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敏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建敏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敏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建敏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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