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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新、殷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建新,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28日,经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4日。

被告人殷倩,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徐州**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28日,经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4日。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新、殷倩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建新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其中,通过被告人殷倩以及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8份,税额11442254.93元,价税合计78749636元,均已认证抵扣。具体为: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份,税款6801130.99元,价税合计46807785.49元;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税款2016358.36元,价税合计13877289.5元;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税款1101261.43元,价税合计7579268元;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税款1523504.15元,价税合计10485293.3元。

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建新明知无真实交易,从周某某实际控制的徐州*甲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商贸有限公司、淮北**煤矿机械配件制造厂、淮北**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物贸有限公司、宿州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宿州市**矿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均另案处理)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税款2063392.68元,价税合计14200994.87元,均已认证抵扣。

2013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殷倩明知无真实交易,介绍刘某某向王建新、周某某、吴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甲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2份,税额23038089.16元,价税合计160423058.7元,均已认证抵扣。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王建新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增值税发票、税务认扣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

2. 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王建新、殷倩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殷倩作为会计人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新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殷倩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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