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建新,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 年8 月29 日晚19 时许,被告人王建新在本区****网吧附近,将周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蓝红色电动车盗走。
2、2020 年9月1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王建新在本区**路农副批发市场,将杨某某停放在市场车棚里的一辆新蕾电动车盗走。
3、2020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建新在本区八一花园***酒店,将熊某某停放在该酒店一楼楼梯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的TD R26Z巨龙电动车盗走。
2020 年9月8日,被告人王建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撬锁工具、作案时所穿戴的衣服、帽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价格认定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新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柒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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