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建明,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住鹤山市**街道**路**号。2013年12月1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以被告人王建明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建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胡燕平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建明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王建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建明先后三次介绍李某某、罗某某两人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建明介绍李某某、罗某某到鹤山市**街道**酒店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明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建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王建明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扣押被告人王建明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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