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房间。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盗窃罪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飞天路**小区地下车库**号楼楼下的位置,盗走被害人曹某某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销脏后获得赃款29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46元。
2、2020年5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销给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商铺“电动车维修销售”店老板高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2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526.67元。
3、2020年5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安区航天基地神舟四路**小区**号楼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绿驹牌电动车一俩。销给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商铺“电动车维修销售”店老板高某某,获得赃款2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38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6、价格鉴定结论;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