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73号
被告人王建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建波在重庆市万州区天湖美郡小区,趁********室防盗门未关,入室盗走刘某某放置于餐桌上的蓝色华为P40 PRO手机一部,以31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杜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64元。
2020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建波在重庆市万州区********附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建波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16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建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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