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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益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84号

被告人王建益,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建益携带一把弹簧刀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伺机抢劫他人财物,见被害人吴某某独自在房内带小孩,遂持刀进入该房并威胁吴某某交出财物,强行抢走吴约1000元现金后逃离。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9月27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抓获王建益。破案后,缴回赃款275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建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17

附:

    1.被告人王建益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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