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王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建至本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时间广场当代极速网络会所,趁被害人石某某在该网吧打游戏时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右手边的一部OPPOA3型手机(经鉴定折合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9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建至武昌区武泰闸栅栏口南极星网咖,趁被害人夏某某在该网吧上网时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牌XR型手机(经鉴定折合价值人民币3700元)。
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至本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新世界百货负一楼苏拉网咖,趁被害人程某某在该网吧打游戏时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8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折合价值人民币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程某某、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王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公安机关审讯视频及相关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建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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