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94号
被告人王建荣,曾用名李勇,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园**村**号**号,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大厦**室。2018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荣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0月31日晚,被害人李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建荣因劝架时被李某甲殴打遂怀恨在心。次日8时许,王建荣来到李某甲家中将李某甲砍击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甲被他人持锐器砍伤左颈部等处,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抓捕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照片;3.刑事科学鉴定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荣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王建荣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振耀
2018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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