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建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7月9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建荣伙同他人于福建、广东两省多地,在ATM柜员机旁,通过先窥视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扔零钱提示被害人捡钱,转移被害人视线,再用废卡掉包银行卡的方式,先后盗走9张银行卡,并用取现或转账方式窃取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37,106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王建荣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掉钱拍肩膀或调包银行卡并窃取卡内现金。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已判刑)、许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四人,由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沪C8****小车,从江西省瑞金市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一家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方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8600元盗走。
2.2014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车辆到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建设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饶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6706元盗走。
3.2014年8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车辆到龙岩市永定县坎市一家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阙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20850元盗走。
4.2014年8月1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车辆到龙岩市新罗区西坡镇一家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曹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6900元取走。
5.2014年8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车辆到龙岩市连城县街心公园边的一家工商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罗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4200元盗走。
6.2014年8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由谢某某驾驶车辆从江西瑞金到清流县街心公园的一家邮储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内32350元盗走。
7.2015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乙(已判刑)、钟某丙(已判刑),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大道的一家邮储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黄某某银行卡内8300元盗走。
8.2015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乙、钟某丙以及一陌生男子,到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的一家邮储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梁某某银行卡内14200元盗走。
9.2015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建荣伙同钟某乙、钟某丙(已判刑),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商贸城的一家邮储银行ATM柜员机旁,利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刘某某银行卡内35000元盗走。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建荣自动到瑞金市公安局壬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建荣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复印件4张;2.被告人王建荣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短信照片、沪C8****车辆行车轨迹、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钟某甲、许某某、谢某某、钟某乙、钟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饶某某、阙某某、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建荣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银行卡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371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建荣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十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